“法院来人了……” “好像是说欠钱不还……” 2013年11月27日上午9时许,由法院警车和搬场车组成的车队缓缓驶进了崇明县某小区,平静的小区一下子炸开了锅,附近居民纷纷聚拢过来。被执行人张明夫妇长期占住被执行的一套别墅,阻碍该别墅的评估和拍卖。因这套别墅是张明夫妇名下的唯一房产,法院执行一度陷入困境。 最终,经申请人贾红申请,崇明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在确立了“大房换小房”的安置方案后,联合法警大队展开强制执行,将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和房屋内的物品一同强制搬迁至新购的小户型安置房内,尽快对该套别墅进行重新拍卖,有效保障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借钱不还 对簿公堂
说到这起案件,最早要追溯到三年前。2010年1月28日,贾红经亲戚介绍,借给常年经商的张明夫妇180万元用于生意经营。张明当场写下借款条,承诺两个月后还款,同时以自己在崇明县的一套别墅作为借款抵押,双方签订抵押借款合同。然而,令贾红没有想到的是,两个月很快过去了,张明却百般拖延,始终不肯还款,并声称钱款已全部被生意合伙人骗走了,他自己也无能为力归还这笔借款。 “我的钱也是从亲朋好友那里凑来的,他现在不还钱,我该怎么办?”贾红一下子就慌了。多次催讨无着后,贾向崇明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张明夫妇归还借款本金和利息,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崇明法院审理后,依法支持贾红的诉请,判决张明夫妇十日内归还贾红借款本金180万元并支付利息628020元。然而,张明夫妇却对该判决置若罔闻。后经贾红申请,案件进入了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 一波三折
收到执行申请后,执行法官施杰依法向张明夫妇发出了限期履行还款义务的执行通知书,但张明夫妇仍旧以各种借口拖延还款期限。贾红万般无奈之下对已设定抵押权的小别墅申请拍卖,并要求张明夫妇尽快搬离房屋以便执行。 “我们已经没有其他房屋。大儿子到目前还未成家,小女儿才10岁。你们把我的房子卖了,我们住哪里?你们法院能解决吗?”面对屡次上门做协调工作的执行法官,张明坚称绝不会搬离这套别墅。执行法官多方走访调查后证实张明夫妇名下除了这套别墅,已经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如果强行拍卖,他们一家将面临无处可居的难题。至此,这起“一套房”案件陷入了执行僵局。 经过初次评估,这套约333平方米的别墅价值为416.2万元,法院再三考虑,与当事人贾红多次沟通协商后,设立初步安置预案:拍卖所得用于偿还张明所欠债务及相应利息,余下资金用于安置被执行人一家,同时,从房屋拍卖后到安置落实前的真空期内,由法院牵头,通过租借房屋的形式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基本居住权。 但是,拍卖过程却没有预期的那么一帆风顺。张明夫妇一直占住别墅中不肯迁出,并且不配合有意向竞买人看房,甚至恐吓有意向竞买人“谁来看房就杀谁”,导致别墅三次拍卖因无人竞拍而流拍。执行进程再次停滞不前。 与此同时,因为案件审理执行以来,多年债权分文未收,经济损失持续扩大,申请人贾红已经身心俱疲,多次书面申请法院加快执行进程。
以大换小 柳暗花明
面对如此被动的执行局面,施杰法官既要耐心劝告张明夫妇尽快搬离别墅,也要尽力安抚申请人贾红。张明夫妇强占别墅,不仅阻碍了别墅的拍卖,也影响了别墅拍卖的价格。施杰法官和贾红反复商量,考虑先落实基本安置房安置张明夫妇,再在房屋腾退的情况下申请重新拍卖别墅。施法官还提醒贾红这一方案存在风险。贾红仔细思量后,表示愿意垫付购买安置房的资金,通过“大房换小房”的方式推动执行。 执行局的法官们一方面将这一方案向上级法院汇报,获得上级法院的指导意见,同时约谈被执行人张明,张明表示愿意考虑; 另一方面四处寻找房源,最终根据相关部门提供的基本安置标准,选择了一套76平方米的小房型房屋作为安置。 至此,案件进入了最后的攻坚阶段。施法官再次劝告张明夫妇主动搬离,并告知其如不自动搬离将强制执行。在多番释法明理无效的情况下,执行法官们按照既定方案,强制将张明夫妇连同房屋内物品一同搬迁至置换房内,保障其基本生活,一度陷入困境的局面被打破了,该案件的执行进程终于有条不紊地步入正常轨道。 (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法官说法
人性化解决 “一套房”执行问题
“执行难”是法院工作中群众反映较为集中的问题,而且在当前社会处于转型期的大背景下必将长期存在。崇明法院紧密联系执行工作实际,紧紧抓住司法为民、公正司法工作主线,在执行工作中不断强化群众观点,坚持强有力的执行措施,对于逃避、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善用、多用“查、限、惩、联”等各类法律规定的执行手段和措施,并且加以丰富和拓展,不断推进执行工作优质高效,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执行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所谓“一套房”执行问题,是指法院执行过程中遇到的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而无其它财产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六条“对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第七条“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等相关规定,法院执行时,如果遇到被执行人只有一套住房的情况,需要充分考虑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基本居住权,否则不能直接进行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本案中,由于被执行人名下只有一套房产,房屋强制腾退后,被执行人及其家属会陷入无处居住的困境。崇明法院执行法官通过“大房换小房”的执行方式,既保障了申请执行人的基本权益,确保法院判决的有效落实,也保障了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的居住权利,避免给当事人和社会带来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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