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 《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为检察机关全面正确贯彻执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强化对民事诉讼的法律监督提供明确具体的规范。 规则共11章124条,自11月19日起施行,对民事诉讼法的新规定进行了细化。 据介绍,在监督范围上,规则分别设置了专章规定对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监督,对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并细化了监督条件、监督方式和监督程序,确立了对人民法院民事审判活动和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的新格局。 在监督方式上,规则对民事诉讼法新规定的检察建议监督方式进行了分类,明确了不同类型检察建议的提出条件和程序。在监督手段上,对检察机关调查核实等内容进行了规范,明确了适用条件、审批程序和操作流程。 为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民事诉讼法赋予的申请检察监督权利,规则设专章规定了受理当事人监督申请的条件和程序,明确了当事人可以向检察机关申请监督的案件类型; 列举了当事人申请监督时需要提交的材料内容,便于当事人准备相关材料; 明确了受理监督申请的检察院和部门,正确引导当事人行使申请监督权利; 明确了检察机关受理当事人申请监督的条件和不予受理的情形,并规定符合受理条件的,检察机关应当受理。 据了解,规则细化了检察机关办理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程序,对于案件的受理、审查、监督方式的适用、案件审批、法律文书制作等,均设置了详细具体的工作流程,着力保证监督质量和效率。 此外,规则还从多方面对检察机关办案活动进行了约束,如设专章规定了检察人员办案回避制度;确立了“受审分离”原则,实行案件受理与办理分别由控告检察部门和民事检察部门负责; 设专章规定了案件管理部门对民事诉讼监督案件的办案期限、程序、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等。 最高检有关负责人表示,规则是指导检察机关贯彻执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全面履行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司法解释文件,是加强检察机关民事诉讼监督工作规范化和制度化建设的重要体现。对于保证检察机关依法正确执行修改后民事诉讼法,提高监督质量和监督效率,更好地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012年8月,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从扩大监督范围、增加监督方式、强化监督手段等方面,赋予了检察机关更全面、重要的诉讼监督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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